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利昌铝材厂、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小金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江北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1998)惠中法执字第139号通知书,通知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恢复(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恢复执行。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惠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惠州中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1998)惠中法执字第139号执行通知书;2.恢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一上字第319号案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利昌铝材厂、中...(本文书还有14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