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我曾系河北第五机械厂(以下简称五机厂)职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为五机厂上级主管部门。1991年4月22日,我发生工伤事故。2000年1月,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我工伤等级为二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为部分。2002年7月12日,五机厂政策破产,2002年11月26日,五机厂清算组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五机厂破产财产具体分配方案》中记载: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清算组已与五机厂原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兵器集团负责补齐。现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