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练敏琴与被告廖*、广西昀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泽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被告廖*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追加昀泽集团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昀泽集团在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作出(202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均泽集团的管辖异议。之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廖**被告昀泽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练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约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宣称其投资的...(本文书还有2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