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曾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顺公司)与被告上海印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印煌公司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曾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印煌公司立即向原告给付货款390920元;2.判令印煌公司支付原告利息,以应给付货款390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本...(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