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于2021年9月14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吴**偿还借款本息400000元。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8日,吴**向高*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高*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吴**作为借款人签字。当日,高*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尾号**的账户向吴**尾号**的账户转账交付借款200000元,并备注借款。
高*系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负责人。吴**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有业务及经济往来。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