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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九法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孙**、孙**、鑫奥陶*司、奥韵公司签署《对账确认函》,载明:“经出借人催告还款,故出借人李**与借款人孙**、叶*,担保人奥韵公司、鑫奥陶*司对账确认如下:如下清单中载明的从李*、李**账户划至叶*账户,或以现金方式存入叶*账户的钱,均是出借人李**提供给孙**、叶*夫妇的借款;截止2015年7月23日,借款人尚欠出借人本金222万元,利息自2015年6月起未付,两公司对于上述借款余额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对账确认函还列明了11笔收付款明细,分别由原告、案外人李*于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叶*,总金额222万元。被告叶*未在该对账确认函上签字。

    同日,被告孙**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载明:“兹有出借人李**与借款人孙**、叶*,担保人奥韵公司、鑫奥陶*司对账确认如下,借款人尚欠出借人本金222万元,利息自2015年6月起未付,本人孙**自愿对借款人孙**、叶*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其相应诉讼...(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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