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某1因与被上诉人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21)黑07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张**、被上诉人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1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徐某1,属于徐某1个人财产,而不是徐保政生前所留下的遗产,不应按照遗产分割。徐某1与前妻结婚生育一子徐某6,1980年徐某1与前妻离婚后徐某6与徐某1父母共同居住生活。1993年徐某1再婚,徐某1背着现任妻子史力学出资购买案涉房屋给徐某1父母及儿子徐某6居住。2001年徐某1出资67000元购买了案外人魏*环所有的位于伊春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8平方米,徐某1与魏*环于...(本文书还有4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