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申请追加杨**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1344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给被告王**在其一厂、二厂、三厂、西滩东风队作建筑工程,双方对工程进度及付款作了详细的约定,原告答应后如约按期完成了工程建设项目,被告王**分期支付了部分款项,其余工程款134463元至今未付。原告找被...(本文书还有1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