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拉善盟烁峰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峰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醇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醇芸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烁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醇芸公司、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任*、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烁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醇芸·合作委托销售合同》;2.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00000.00元;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服务费38880.00元;4.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0元;5.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当承担的上述2、3、4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5日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了《醇芸·合作委托销售合同》,甲方委托乙方销售醇芸苁蓉系列产品,甲方允许乙方代理经营的销售区域为:中国地区销售渠道为:全渠道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止原告按照《醇芸·合作委托销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向第一被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醇芸·合作委托销售合同》第七条市场开拓第1款:甲方将全国的醇芸苁蓉系列产品的产品招商、市场开拓、产品销售、日常客户维护全权委托乙方负责2020年3月16日原告方在与第一被告签订《醇芸·合作委托销售合同》后,为了开拓市场,原告与北京洞见奇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点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原告为此支付38880元服务费醇芸食品新媒体运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后,第一...(本文书还有6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