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天坛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81.5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8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9日,原告因发现右侧耳前肿物,入住天坛医院治疗。入院前右侧耳前膨隆,触摸可及肿物,无闭目不全、抬眉不能、口角运动障碍,无耳周*痛、耳鸣、听力下降,b超发现“右侧腮腺实性结节,腮腺混合瘤?”,住院治疗14天。2020年7月3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腮腺肿物切除术,术后出现面神经功能障碍,并进行针灸治疗,直至现在,未见好转,病情愈发严重。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当,手术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术后出现面神经功能障碍...(本文书还有3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