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黄*、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请求判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郭**偿还原告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黄*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0日,被告黄**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0元借条一份,被告郭**提供担保。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黄*辩称:原告的起诉均不是事实,属于恶意诉讼,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也未接到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因黄*与原告之女张彩凤存在不正当的关系,2015年12月20日出具的借条,是虚假的。是原告之女强迫黄*出具的借条,黄*出具借条是向张彩凤出具的,并没有拿到张彩凤和张**支付的款项,另原告诉求利息按月息支付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根据借条约...(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