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民申****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内04民再****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决定受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住院费用保险金39300.69元(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即合作医疗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39300.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原告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主险为智悦人生(840)终*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附...(本文书还有5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