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赤峰大井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井子矿业)、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大井子矿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被告中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大井子矿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井子矿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挖掘机损失41142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三个期间的误工损失,第一个期间为复议期间63天,日停运损失为1450.00元/天,合计91350.00元,第二...(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