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4月3日间,四次向我借款共计28万元,用于生活开支。后经我催要,被告通过刘*池陆续归还15万元,尚欠13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每次在收到借款后都为我出具了借条,承认欠款的事实。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系朋友关系,通过玩麻将认识的我从原告那儿借款15万元,已经通过刘*池归还对于原告所诉13万元的借款,我...(本文书还有1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