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秀水宾馆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果戈里大街*号(使用面积651平方米)商业用房租赁给被告开办营业网点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年租金为75万元。同时,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包括租赁税在内的所有税费均由被告承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及《房产税暂行条例》第4条之规定,该房屋租赁税为租赁金额的12%,每年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租赁税9万元。经税务部门催收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税金,被告却不予支付。迄今为止,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承担租赁税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垫付了2014至2015租赁年度的税费及滞纳金,如被告继续违约,必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租赁税及滞纳金是税务机关收取的法定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承担租赁税的义务是...(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