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正式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结合庭审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000美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涉外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期间,被告在柬埔寨王*经*期间多次向原告赊购机器配件。2020年7月份,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结欠的16000美元货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筹款时间,并承诺在2020年8月初先支付一部分。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直接将原告微信拉黑切断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支付转账凭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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