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原告朱**、原告朱**、原告徐某2与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以下简称:阜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徐某1、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原告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1、卢**,原告徐某2之法定代理人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阜外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晏馥霞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徐某1、朱**、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原告原告徐某2之法定代理人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阜外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1、朱**、朱**、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8901.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7312.50元、丧葬费38778元、死亡赔偿金1512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356元、交通费20088元,以上共计1910975.88元,按照被告承担80%责任比例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为1528780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患者朱*颖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于2019年9月9日入住被告处治疗,同年9月17日欲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麻醉时朱*颖呼吸异常,被告没有及时成功插管进行抢救,导致其大脑缺血缺氧昏迷,在持续37天治疗后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现原告认为:被告术前没有详细检查患者气道情况,没有向家属和患者告知患者属于困难气道,也没有应对困难气道的处理预案,导致患者出现呼吸停止后反复插管失败,造成患者大脑长时间缺氧的不可...(本文书还有7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