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宝鸡富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邦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宝鸡富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供应钛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双方就《工业品购销合同》并未达成解除协议。3、一审法院判决退还货款金额并赔偿利息损失无依据。
被上诉人江苏润邦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江苏润邦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bjfr17-xogi《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2528...(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