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5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上诉人衡阳铁建*********(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吴**的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铁建公司妨害了吴**对房屋的占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不能适用推定,吴**应对陈*云系正当占有该房屋、合法使用该围墙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仅凭几张照片认定吴**的壁柜板变形、脱皮,认定事实依据不足。
吴**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应予维持。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铁建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2.铁建公司赔偿吴**损坏...(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