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091民初****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09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张**支付陈**10万元系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不当。涉案10万元是张**对陈**的赠与,张**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撤销了该赠与;二、目前张**处于失业状态,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三、即使张**应当支付此10万元,也不应该支...(本文书还有1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