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何**诉被告肖**、第三人大理市双廊镇石块村委会大哨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第三人大理市双廊镇石块村委会大哨组负责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清除种在原告清水河土地上的树木)。2.判令被告恢复“大理市××镇××村委会××组清水河”宽3米长100米可以通行车辆的土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属于同一个村民小组而且双方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