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郝*、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4年8月14日,原告的司机孔*贵驾驶辽m×××××机动车行驶到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受到被告郝*驾驶的辽a×××××机动车的撞击,无人员伤亡,只有车辆受损。由沈*市公安局和平一大队认定,被告郝*负全责,原告无责,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的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修车费65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郝*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