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润公司质证认为:1.该聊天记录在一、二审期间已经形成,朵洋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没有提交,不能视为新证据。2.该组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3.微信聊天双方的主体是谁不清楚,真实性无法确认。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再审审查认为,天润公司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朵洋公司存在销售假冒天润公司产品的行为、存在侵犯天润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相吻合,能够证明朵洋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朵洋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朵洋公司存在销售假冒天润公司产品及侵犯天润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本院再审认为,天润公司与朵洋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了《销售权合同》,期限一年。后...(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