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4,女,1968年7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箐山县惠生物业公司干部,住黑龙江省大箐山县。
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王*2、王*3、王*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2021)黑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1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认定事实部分,一审认定王*1儿子王**文花掉被继承人的20000元和王*1领取被继承人去世后补发一个月工资8700元为遗产并分割缺乏证据证明。2、关于王*3监护人问题,依法应属于监护权纠纷,属于特别程序,一审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合并,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起诉书明确写明原告王*3、庭审笔录(第二次)明确记载原告王*3,在...(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