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宁夏昊王*际饭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就管辖权异议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银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认为,2013年12月30日,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华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强**、宁夏昊王*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宁夏昊王*业项目权益重组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分别安排其关联方将相应股权作价转让予强**,并将股权转让款的收款权授予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同时将其关联方对强**到期债权的收款权也授予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上协议已经各方签字确认,现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为强**及宁夏昊王*际饭店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而非上诉人,故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已将强**...(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