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志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诉被告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华尔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160086.13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尚志市学***小区**号楼和**号楼的维修工程,双方约定被告用学子家园存量住宅楼作为工程款项,价格为每平方米2380元。当时经政府部门协调,被告提供抵付工程款住宅楼为二、三、四**楼,原告必须要一套**楼(**楼赠阁楼)。原告完成维修工程后,双方于2015年12月21日就工程总价款进行结算,确定金额为1160086.13元。在给付工程款上,被告提供全是其擅自非法改造后的六-**楼(被告将*...(本文书还有2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