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被申请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朱**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承担。事实与理由:刘**与朱**于2017年8月5日参加比赛,比赛过程中朱**从未向赛事主办方等部门就其与刘**发生碰撞或刘**违规提出申诉,在8月6日朱**进行的检查中,只是显示左膝关节骨质退行性改变,并。
25日之后朱**检查出左膝髌骨、骨头外侧髁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无法证实该损伤与本次比赛存在因果关系,本次...(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