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柴*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万福国际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万福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申请人万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柴*申请再审称,肇东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说明的认定书》能够证明其物品在火灾事故中完全毁损的事实。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中对毁损的物品有详细的记载,该统计表系消防部门提交给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中心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由2名价格认定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了该表中所列物品确实存在,故该明细表可以证实柴*的损失情况,原审认定柴*“举证不能”是错误的。柴*申请对完全毁损的物品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机构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柴*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黑...(本文书还有2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