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徐**、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哈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及其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财保哈郊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马**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伤残补偿金4840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60806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整容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先予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有限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徐**无证驾驶黑l******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苇河镇安宁街新鑫裤行门口时,因操作不当错把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失控后驶入裤行屋内,造成原告受伤**房屋、物品、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尚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诊断为闭合性腹部受伤、颈部外伤、肋骨骨折、胸椎、腰椎横突骨折,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休养。被告马**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徐**,应与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肇事车辆在被告中财保哈郊县分公司(亚布力营业部)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医...(本文书还有6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