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首钢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一审法院所采信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偏离事实,存在多处错误。鉴定机构鉴定依据错误,造成与事实不符。其中吊灯认定价格错误,关于地面石材结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图纸中均有明确约定,但贝盟公司未按约施工,费用应予扣减。未按约定品牌采购旋转门...(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