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蓝天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基业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工程结算单中明确指出腻子完成面积以及成品部分完成的面积,并且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蓝天基业公司对结算单进行了确认。根据鉴定机构评估结论,一遍腻子未完成部分不包括在结算...(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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