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严**因与被申请人胡**、南京辰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弘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明了其仅是案涉工程的居间介绍人,并非是案涉工程的劳务施工主体,二审法院仅依据陈*军去过现场与语意不详的短信内容,认定陈*某系案涉工程承包人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中,严**提交了多份与辰弘公司现场项目经理吴*某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同时期的多份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工程量没有争议,仅对施工单价存在争议,但原审判决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结算单没有项目经理吴*某签字为由,全盘否认吴*某与严**结算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