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围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国红公司在与恒信公司签订《矿热炉设备拆除及回收合同》后,将上述矿热炉的拆除切割承包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贾**,文**受雇于贾**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据...(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