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两审诉讼费,由油田公司和油建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上诉人堡泰公司与被上诉人油田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油建公司将其建设的”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中的消防给排水部分分包给上诉人堡泰公司施工,现上诉人堡泰公司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上诉人油田公司使用,故被上诉人油田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本院生效的122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堡泰公司与被上诉人油田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款为680780元,被上诉人油田公司已按该判决履行了其应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堡泰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油田公司给付其工程款10...(本文书还有1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