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宁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一建)因与被申请人邵**,二审被上诉人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兴庆区住建局)、一审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庆区国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惠宁分公司、宁夏一建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已付款数额错误。惠宁分公司、宁夏一建在2015年4月15日向邵**支付的工程款95万元应从邵**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惠宁分公司与龚焕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龚焕先又与邵**联合进行施工建设,惠宁分公司将款项先支付给龚焕先,再由龚焕先向邵**进行支付,故该95万元已付款应予以扣减。2.惠宁分公司、宁夏一建提交新证据2016年12月10日的《工程施工协议书》,该协...(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