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7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9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8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男,198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男,199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男,196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再审申请人雷*因与被申请人杨**、吴*、唐*、孙*、宋**、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雷*申请再审称,1.雷*...(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