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法院(2021)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本案件事实。张**与荣达房地产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10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且荣达房地产公司存在迟延办证情形,原审法院认定荣达房地产公司延迟办证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错误。二、张**提交(2017)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可以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三、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为属于情势所变更事由不妥,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矛盾。综上,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荣达房地产公司辩称,1.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系荣达房地产公司和张**均不能预见及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该责任不...(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