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辛**、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西吉住建局)及一审第三人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由西吉住建局向辛**支付剩余工程款,支付后再由西吉住建局与市政公司、徐**核算,如多支付,应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原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由徐**、市政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适用法律错误。2.辛**与徐**之间没有法律关系。3.辛**所干工程量和价款具体如何结算,徐**并不知情,也无法与辛**计算。徐**领取的工程款,是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