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紫怡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怡公司)因与上诉人东至中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紫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旭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皖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中旭发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共计1551623.99元及利息114974.6元(以1551623.9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利率4.75%从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23543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利息91431.6元),剩余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1666598.59元;2、中旭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仅仅依据中旭发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或有利于中旭发公司原则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为10446492.57元,而实际工程总价最少12328323.99元,两者相差1808190.42元,中旭发公司下欠工程款1551623.99元。具体如下:1、塑石假山直接费应是229132.8元,与鉴定结论154523.7元,相差74609.1元。假山的重量为485.42吨,根据定额基价472.03元计算。2、湖山价格系1100元每吨,重量为485.42吨,因此材料价差为484191.8元,而鉴定意见书认定为47621.06元,两者相差436570.74元。鉴定机构对湖山价格的认定系根据广材网询价来的,没有电话核实其真实性。3、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中间值计算,造价为200410.07元,而鉴定意见书却按照最低值计算为152183.05元,两者相差48227.02。**室外道路工程应按照初审报告认定的市政定额计算为1661012.23元,而鉴定意见书按照土建定额计算为1253402.02元,两者相差407610.21...(本文书还有8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