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信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伟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1)信伟实业公司向付**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742元(以426058元为本金,日利率0.02%计逾期交房违约金,起始日为2016年7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违约金为135742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按约交付房屋之日止);(2)信伟实业公司向付**退还多收房款1365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信伟实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信伟实业公司提交的《用户消费明细查询》中显示的水电购买时间作为实际交房时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信伟实业公司只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视为完成房屋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付**与信伟实业公司签订的《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前提是需要综合验收合格,第九条明确约定了交付程序除需提供第八款的证明文件,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交接单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条件和时间,属于该条款“另有约定的”情形,因此,缴纳水电费,不能视为对房屋的交付使用。而且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房屋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在双方...(本文书还有6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