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新美家门窗加工厂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市场紫御豪门门业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新美家门窗加工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市场紫御豪门门业经销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新美家门窗加工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361元及截止2021年1月11日的利息14234元,并以114361元为基数,按2019年6月9日时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铝合金门窗加工及销售,被告经营门业等家具销售,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订购各种类型、尺...(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