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上列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潘**、韩*,被告吴*的法定代理人郭**、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时*、汪*,被告河南省信阳市高级中学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11月27日,原告张**被告吴*在信阳高中教室活动时,天下雨教室内有积水,造成张*滑倒摔伤,导致张*脾破裂,经送医院后脾脏被摘除,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7级伤残。原告受伤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信阳高中因地板积水没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被告人寿保险信阳分公司购买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要求上列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43610.28元,鉴定费810元。
被告吴*辩称,被告吴*课间趴在课桌上休息时,原告用力弹了吴*的头一下,吴*没有与原告任何肢体碰撞...(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