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承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明*、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翟寨村委法定代表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6日,原告明**、袁**将经营投资修建的猪场让与被告经营管理。在转让的同时原告、被告双方也签订了协议,其中约定:关于猪场到时修水库或者拍卖他人时,财产属于公共所有,款有现有六人平分,即二哥、二姐、明*、莉、明*、明*六人(其中:二哥是指明**、二姐指袁**、明*指明*)。2015年8月,因国家修建信阳市浉河区出山店水库,原告的猪场属于移民搬迁的范围,根据政策的规定,原告的猪场应得到迁民安置款507406元,这笔款政府已经下拨到平昌关镇。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得安置款253703元,原告多次拿着协议要求被告平昌关镇村委给付该笔款项,被告翟寨村民委员会拒绝向原告支付应得的安置补偿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明*、陈**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253...(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