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与被告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15200元(利息以5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此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将自己承建的位于肥东县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3月29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计20万元,除了之前已付8万元之外,余下拾贰万元于2016年度分三次付清。然结算之后,被告分几次只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尚*原告工...(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