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弋江区欢******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种子,2020年6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尚欠原告货款79930元。但被告仅仅于起诉后的2021年10月底支付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93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销售凭证、清单、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3、被告的户籍信息复...(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