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恒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宏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恒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宏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恒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91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1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5‰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化玻璃。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送货,货款合计119190元。但被告收货后一直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文书还有1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