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邱**与原审被告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铜检民(行)监(201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铜民抗监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5月4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邱**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查明:2010年5月8日,原审原告邱**向原审被告徐*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账号*******,后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索要该款未果,于2011年3月28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审被告徐*返还保证金22万元。原审原告提供了徐州志逸石楼岛生态农...(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