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李**、绥化市金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下简称人民财保绥化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人民财保绥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具体损失鉴定后再申请增加,由被告人民财保绥化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李**和金达公司赔偿;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赔偿各项损失为319932.68元,由被告人民财保绥化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李**赔偿;放弃对金达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李**和金达公司雇佣的司*。2021年2月1日中午11时许,原告根据被告李**指派,驾驶其所有的黑m×××××/黑m3b30挂半挂牵引车在绥化市北林区鑫万源米业装载大米,准备运送到陕西省商南县。装完大米后,原告将车辆开到米业公司院外在车上盖苫布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本文书还有5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