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刘**处借款有15万元,通过刘*还款有15万元,对于刘**主张13万元的借款事实不认可。刘**出示两份7万元的借据,一份是2013年11月8日的,一份是2015年4月3日的,这两笔借款实为同一笔借款,是刘**要求王**重复为其出具的,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刘**关于2015年4月3日的借条是重复书写的辩解意见...(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