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男,1979年1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上诉人长春市福威汽车发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2021)吉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驳回张永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张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外人众诚行(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行公司)出具说明的时间是2021年9月22日,并非8月22日。张永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运输合同系福威公司发给张永的朋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庭审及举证可知,张永未举证证明被福威公司招聘至公司工作,也未证明其工作地址。福威公司在张永的工作中没有获得利益。福威公司与张...(本文书还有3894字未显示)